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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22〕21号)

发布时间:2022-12-12 作者:蔡依林 阅读:321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

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赣财购〔2022〕2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评审专家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在中央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2〕192号),结合我省实际,江西省财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

(一)评价主体和对象。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对专家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价方式。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系统”),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三)结果运用。财政厅每年根据每位评审专家累计平均得分,对排名位于后1/5的评审专家,将其抽取概率降低50%。

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

(一)评价主体和对象。对在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代理机构,由被抽取的评审专家对其进行履职评价。

(二)评价方式。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编写质量、评审活动组织等情况逐项打分,作出评价。

(三)结果运用。各级财政部门将采购代理机构年度平均得分计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得分,满分为5分。采购代理机构累计接受评价的次数和累计平均得分每年度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开,供采购人在选取采购代理机构时参考。

三、工作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规定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评价系统完成评价工作,不得虚假评价。评审专家应当根据履职评价的得分情况,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提升评审工作质量。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不断加强内控管理,增强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活动组织等服务能力,提升采购代理专业化水平。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2.对采购代理机构履职情况的评价指标

 

 

       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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